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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桦南县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置越级上访、非接待场所上访(以下简称“非访”)、缠访、闹访等违法上访行为通告如下: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不依法表达诉求,通过非访、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等手段违法上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不到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诉求,经公安机关制止、警告无效的;多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而未按规定推选代表,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
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国家机关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国家机关及周围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或停放尸体等,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扰乱信访和工作秩序的。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周围,政府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行动或会议期间,在场馆、活动区域或场内实施上述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不服从管理、恐吓、威胁、侮辱、谩骂国家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劝阻无效的。
五、在国家机关或信访接待场所接待信访过程中,用手机等设备偷拍、偷录,用截取片段捏造事实,歪曲散布谣言,不听制止,制造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不按《信访条例》规定,到省进京非访及越级上访,恶意登记,扰乱信访和社会秩序的;煽动、教唆、组织、策划5人以上(含5人)集体上访的,从严从重处罚。
七、扬言要到省进京越级访和非访给国家机关施加压力,以达到不法目的或通过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的,以威胁、要挟手段,以访牟利、以访取利、借信访之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信等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自伤、自残、自杀等,以达到不法目的的。
九、对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上访的黑恶势力,从严、从重、从快依法打击。
十、借上访之名,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庆日期间,故意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信访、恶意登记或在信访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司法机关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而执意坚持非访、缠访、闹访的。
十二、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依法严惩。
有关提示:信访是公民的权利,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上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治审查,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违法上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又害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桦南县委政法委员会 桦南县人民法院
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桦南县公安局
桦南县信访局 桦南县司法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