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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扶贫乌驴产业项目园委托代养合同书公示
桦南县扶贫乌驴产业项目园
委托代养合同书
代理单位:桦南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法人代表:葛本东
乙 方:黑龙江龙垦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毅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2308668904A
注册资金:1000万元
开户银行: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 址:桦南县铁西街256号
甲乙双方为创新桦南县精准扶贫工作长效机制,构建政府主导、政策引导、企业经营、产业支撑、政企共建的产业扶贫工作新格局,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审慎研究,协商一致,同意合作共建桦南县乌驴产业园委托代养项目,共同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作概述
由桦南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向扶贫项目村投入扶贫专项资金,“量化至贫困户”;再由贫困村选出贫困户代表(以下简称甲方)代理贫困户,委托龙垦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具体实施扶贫肉驴产业的经营与管理,甲方定期、定额受益,为精准扶贫提供可持续产业经济支撑。
1、项目名称:桦南县扶贫乌驴委托代养产业项目园。
2、项目简介:甲方与乙方合作,共同建设扶贫乌驴产业园一处,总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年养殖乌驴4000头。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由乙方投入驴舍等固定资产及提供饲草和养殖技术,估价投资6000万元;由县扶贫办将扶贫整合资金4000万元量化至非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投入资金用于购入优良可繁育母驴4000头(龙垦公司要求3000头),购进饲料300吨,作为乌驴养殖生产性资金。项目建成后,年存栏可繁母驴4000头,年可繁育商品乌驴3500头,每头净收益2000元,年预计收益750万元。乙方独自承担养殖风险,按扶贫资金6.5%收益支付给各项目村共计260万元扶贫收益,带动贫困户增收或项目村集体收益。
第二条、建设地点:孟家岗镇朱家村北3公里龙垦乌驴养殖基地。
第三条、土地性质:建设用地,由乙方提供新建驴舍和相关配套设施。
第四条、建设规模:年存栏乌驴4000头,出栏3500头。
第五条、项目投资清单:扶贫办按相关政策量化扶贫整合资金4000万元至各非建档立卡贫困村,以流动资产投入方式注入资金。乙方用此资金购入优良可繁育母驴4000头和精饲料300吨。乙方以配套投入估价6000万元驴舍等固定资产设施、各种机械设备、50头种用公驴、核心技术等作为投入资产,确保正常开展肉驴委托经营。
第六条、经营方式:乡镇和相关非建档立卡贫困村成立董事会做为资产产权主体,并在县扶贫办领导下,委托乙方 养殖经营。乙方接受甲方对母驴种群数量和质量的动态监督,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扰乙方正常经营与管理,同时,确保乙方的商业机密安全。项目经营用养殖人员由乙方根据项目需要雇佣,雇佣人员要优先雇佣项目村能胜任工作的贫困人员,工资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派出监督小组进行资产安全监督,乙方每出栏一批肉驴和补栏养殖肉驴计划须告知各乡镇协助管理人员,以保证扶贫资产安全。
第七条、技术支持:乙方提供养殖、繁育、饲草、及防疫技术支撑。
第八条、资产产权:委托经营签订合同前,要对扶贫办代表各项目村投入资产列出清单,双方签字确认,明确产权归属,避免纠纷。由县扶贫办统一使用涉农整合资金投入流动资金,要根据有关政策将资产产权量化到相关非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九条、合作期限入资金注入方式:初定合作年限为10年,扶贫产业资金投入分二次投入,间隔在乙方确保及时购入肉驴基础上不得超过60天,以第一笔流动资产投入时间为起始时间,至满120个月为合作期满时止。第一次投入2000万元,待乙方60天内购买2000头乌驴入栏后,支付第二笔流动资金,乙方在第二笔资金投入90天内保证购买剩余2000头乌驴入栏。合作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合作情况等协商是否继续合作,即可续签合同,也可解除合同。如继续委托经营,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权。
第十条、风险承担和资金担保抵押约定:为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经营过程中所有经营费用、养殖风险由乙方承担,乡镇、村不承担任何风险。扶贫办投入流动资产4000万元(4000头驴和饲料),由乙方用乌驴养殖基地全部固定资产及大型机械经营权进行担保抵押,合作期内乙方不得有出卖、再次抵押等资产交易活动。合作期内乙方没有偿还甲方4000万元流动资金前,担保抵押的资产乙方不能自主处置。
第十一条、利益联结机制约定:每年的项目收益,按扶贫投入资产总额6.5%的定额比例兑现,乙方将收益资金于每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县扶贫办账户。扶贫产业资金收益时间,可根据扶贫工作需要提前或延后给付,但需由扶贫办提前60天通知乙方;收益资金的确定要依据资金在帐时间计算,确保扶贫产业资金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资产回收约定:根据该项目效益情况,乙方从第6年起至第10年(龙垦肉驴公司要求从第8年开始还款,总使用年限为12年)连续5年返还投入资金,按平均22%收益率即每年12月20日前支付880万元至扶贫办账户(即甲方收回本金800万元、收益80万元,不再另支付260万元收益款),但最后一年返还资金时间为合同期满日。资金全部返还后,本合同第十条款约定驴场驴舍等资产抵押自动解除,由公司自主处置。
第十三条、建立监督机制:扶贫办对项目年度运营情况具有监督权和知情权,乙方要负责确保4000头乌驴存栏,需要进行淘汰部分乌驴时,一定要在1个月内完成补栏。县审计局负责作为第三方监督扶贫资金投入使用安全,对乙方经营和合同相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乙方有责任依法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财务凭证和相关资料,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由于受重大自然灾害、无法抗拒动物疫情、暴恐事件、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乙方蒙受重大损失并无力挽回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修改或终止本合同,但乙方应返还甲方投入资金4000万元扣除已分得利润的剩余部分。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资金按约定投入,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乙方500万元。
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依照合同法之规定,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甲方两年经济收益520万元。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1、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共同友好协商解决。
2、如分歧较大,协商不成,可通过桦南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七条、其他合同:
1、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后,做为补充条款,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保证自觉履行。
甲方:桦南县驼腰子镇金胜村等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共计2011户,4233人
代表:驼腰子镇 王殿玖
孟家岗镇 赵士福
桦南镇 黄万红
大八浪乡 郭云志
闫家镇 董洪发
金沙乡 成广君
石头河子镇 朱有刚
明义乡 孙雪山
梨树乡 李爱国
土龙山镇 陆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