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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公告

浏览次数:14327 发布时间:2021-10-14 【字体:

  为全面开展秸秆禁烧工作,有效推进秸秆还田利用和保护黑土地,防治大气污染,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秸秆“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烧时间及范围。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5月15日,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包括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根茬和田间残留物,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野外焚烧秸秆。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村屯、农林牧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大巡查力度,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禁烧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到地块。
  三、加大管控力度。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县委、县政府成立专门督查组,对各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履职等情况进行督查。要善用、会用、用好现代化科技手段,采用“人防+技防”监管模式,严控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四、加大综合利用力度。各乡(镇)政府制定秸秆离田具体推进方案,督促农户做到农作物秸秆自主离田。要积极做好农作物秸秆的全量还田、打包收储、出地等工作,大力推进秸秆“五化”利用,进一步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五、严惩焚烧秸秆行为。对在野外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并视情节取消各项奖补政策;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处理;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局派出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举报、投诉各类违法、违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污染大气环境行为。
举报电话:110
              12369
              12345。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桦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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