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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核查清理的公告

浏览次数:4956 发布时间:2018-03-09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低保工作,全面提高城乡低保管理服务水平,确保低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打造“阳光低保”。根据民政部、省、市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8年3月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核查清理工作。主要采取信息核查、乡镇(社区办)自查,县委县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地毯式”清查,重点清查以下对象:

⑴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人均收入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城镇低保540元/月人、农村低保3780元/年人);

⑵在人社部门已享受社保工资、养老退休待遇,其家庭收入明显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家庭;

⑶国家工作人员、村(社区)委会干部及其家属不符合低保条件却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确实生活困难除外,但必须向县低保局备案);

⑷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纳入低保,现子女毕业已就业或毕业一年以上的家庭;子女择校就学或就读于高收费私立学校户;

⑸家庭无特殊情况,家庭成员身体无残疾、无重大疾病且有劳动能力的,通过自身努力能够解决生活困难的;如有劳动能力但不参加劳动的仍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家庭收入;

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无正当理由在桦南县辖区外居住1年以上的;

⑺享受低保人员家庭成员中有经商、开店、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从事运输业、其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⑻享受低保人员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但其法定赡、抚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有赡、抚养能力的;

⑼三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等重大投入或操办婚丧事宜造成生活困难的(危、泥草房改建除外);

⑽家中有小汽车、货车等各种类型车辆的;拥有大中型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的;

⑾每年有6个月以上不在家务工、务农的外出务工人员;

⑿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对象;

⒀自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户;

⒁以故意骗取低保待遇而改变婚姻或抚(扶)养关系户;

⒂拆迁户获得两处及两处以上住房或获得大额补偿款的。

⒃户籍迁出本县的;子女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大中专在校生除外);

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⒅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和经营性资产,累计金额高于城乡低保标准20个月的。

  全县城乡低保户要针对重点清查的要求,衡量自身情况,如家庭或家庭成员存在重点清查中内容的请在清查时限内自行到低保管理机关申报退保。如在核查时限内没有自行申报退保,经核查发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在追缴领取低保金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将给予严肃处理。

  县低保局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电话和信件举报反映的对象,逐一入户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清退。举报电话:0454-6220211

 

 

 

 

桦南县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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