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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桦南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桦南县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桦南县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4〕5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黑政发〔2007〕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2 应急机制
2.1 粮食应急工作按照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要求,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做好应急工作。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决定成立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和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下辖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粮食应急工作。
2.2 县粮食应急机制
县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在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成立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进行调控。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县内、市内、省内和国家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县直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信息报告
县粮食部门会同县物价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建立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粮食、物价监管和商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根据粮食市场波动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我县粮食应急响应为Ⅳ级(县级)。
4.1 Ⅳ级(县级)应急响应
应急状态的供应粮源,当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申请市级粮食储备。
4.1.1 启动条件
在一个县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启动Ⅳ级(县级)响应。
4.1.2 响应措施
出现Ⅳ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粮食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粮食应急预案》和粮食市场出现的情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及时申请市级储备粮。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机构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进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县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县粮食应急指挥机构的安排,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县粮食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执行储备粮动用计划,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级储备粮供应不足时,由市政府报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粮食局,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4)经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指挥机构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县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机构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一是进入县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机构。二是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三是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指令。
5 应急处置
5.1 事件分级
县粮食应急事件为(Ⅳ级)。
5.1.1 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事件(Ⅳ级):县域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5.2 信息报告
5.2.1 信息报告程序
县域内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Ⅳ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的,要按照本级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并向市粮食部门报告。
县粮食部门接到紧急报告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分析事态发展,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Ⅳ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的,要按照本级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5.2.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性质、时间、地点、损失情况以及受其影响粮食市场波动情况。
5.3 指挥和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
5.3.1 Ⅳ级(县级)指挥和协调
县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县级)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接到粮食应急状态信息后,要立即向县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指挥长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处置行动。
领导机构
总指挥员:梁庆民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徐景新 县政府副县长
张佩升 县发改局局长
李英男 县市监局局长
金李秋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
陈玉杰 县财政局局长
金 峰 县工信局局长
蒋百顺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柏 杉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全面负责粮食应急指挥工作。
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粮食局局长刘春生(兼)任,成员为县直各部门及各乡镇负责人。
其职责:
1、协调、指挥全县国有粮食企业的粮源,掌握从事成品粮加工、生产、销售主体的经营和库存情况,保证特殊时期的粮油调拨和紧急供应安排,监控粮食市场供应。
2、组织完成县委、县政府、佳市粮食局下达的各项调控粮食市场任务。
3、开展应急时期粮情及市场供应情况宣传,为群众提供粮食市场动态信息及粮食安全信息咨询服务。
4、检查督促粮食经营者做好粮食应急保障的各项准备工作。
(1)国有粮食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建立县级储备粮体系,保证各级储备粮的储存安全,保障所辖区的市场粮油供应。在紧急情况下,调得动、用得上,承担粮油的紧急供应任务。
(2)从事粮油生产、加工的企业在紧急情况下,承担县政府、县粮食局下达的各项加工应急任务。
(3)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经营者粮食收购、销售、经营者必须储存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在紧急情况下,服从全县粮食应急预案的供应任务。
(4)粮食收购、销售、经营者必须储存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在紧急情况下,服从全县粮食应急预案的供应任务。
5、应急状态下,全县各成员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由领导带班,做到政令、信息畅通。紧急情况随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粮食局报告,不得误报、瞒报、缓报。报告电话:0454—6222070。
5.4 新闻报道
粮食应急事件发生后,按照各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应急处置机构中设立新闻宣传组,统筹协调应急事件新闻报道和记者采访管理服务工作。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有关单位组成。新闻报道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3〕60号)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对外报道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和报道等开展工作。
5.5 应急处置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置终止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针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清算
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和现行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级负担。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补充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 保障措施
7.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根据市场需求以及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特别是储备库存中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油,确保县级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7.2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进入Ⅳ(县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配送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县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实施。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给予政策、资金支持,确保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工作的开展。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县粮食局根据加工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应急加工企业数量,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选择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时,优先选择具备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等企业,以更好地满足应急供应和质量安全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完成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布局,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选择国有或地方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大中型连锁超市(商场)、放心粮油店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网点任务。
做好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建设,为应急粮食的调运做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县粮食部门指导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本地区确定的应急加工企业、供应网点、配送中心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域内确定的应急加工企业、供应网点、配送中心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配送和供应。
7.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政府要督促应急加工、供应和配送网点加强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7.4 通讯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讯畅通。
7.5 奖励和处罚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报县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影响应急工作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照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和演练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培训演练经费由向上级申请和县级匹配。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预案要实施动态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述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3)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原粮、成品粮、食用油。
本预案所称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桦南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