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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
桦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
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0年防汛抗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关于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现将桦南县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大中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和重点防护山洪、河洪、地质灾害隐患村、屯防汛行政责任人名单予以通报。责任人如有调整变化,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替补,不再另行通报,并及时上报县防指备案。
各级行政责任人要按照国家防总印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国汛{2019}4号)文件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担当,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措施,切实履行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等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任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1、桦南县政府、乡(镇)、有关单位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名单.xls
3、桦南县重点山洪、河洪、地质灾害村、屯防汛行政责任人名单.xlsx
桦南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