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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松林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使用药剂的通告

浏览次数:3514 发布时间:2020-05-11 【字体:


桦南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在

国有红松林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工作使用药剂的通告


为了保护县域国有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证防治措施有效安全,现将辖区国有红松林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使用药剂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执行用药规定,依法依规防治。要严格执行原林业局和各林场签订的《桦南县2018-2020年林用农药、药械及森防物资使用保管及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有关规定。红松林承包经营者要本着“维护生态安全,保护净化环境”的原则,按照承包经营合同和《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防治。

二、认识危害后果,提高防范意识。各国有林场和红松林承包经营者,要充分认识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对人体、环境的危害。高毒、高残留农药不仅污染大气、土壤和水域,杀伤天敌和其他有益生物,破坏生态平衡。而且环境中大量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可通过食物链经生物富集作用,最终进入人体,也会对种子质量产生影响,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并且如果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农药,会使害虫、病菌产生抗药性,导致农药治虫、防病失去作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形成某些害虫再猖獗发生。

三、信息传递顺畅,严格加强管控。各林场要充分掌握红松林承包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及时联系沟通,将此通告内容传达到承包经营者中,并告知承包经营者,不能为了一味追求杀虫效果,获得经济利益,而使用国家禁用、限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忽视对人体、对环境、对树木的危害。

四、强化监督指导,严肃责任追究。红松林承包经营者在使用药剂防治作业前,应告知林场药剂名称,林场按照国家最新公布的目前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名录核准,提出是否同意使用意见,同意使用后,林场要与其签订防治用药安全协议。防治作业期间,林场派专人到现场进行跟班监督指导,严格按照防治操作技术规程进行。如出现防治用药安全事故问题,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7章第60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举报电话:0454-6222752




桦南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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