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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浏览次数:1544 发布时间:2019-06-13 【字体:

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使用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为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完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政策,充分发挥个人账户保障作用,现就扩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

1、职工本人或家属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挂号费(普诊、急诊)、检查费(包括目录外)、诊治费(包括目录外)、药费(包括目录外)、药事服务费等医疗相关费用。

2、职工本人或家属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健康体检、中医及民族医疗类(中医外治、中医骨伤、针刺、灸法、推拿按摩疗法)、物理治疗及康复、医疗整形、牙齿防治、牙齿矫正、种植牙、镶牙、口腔颌面检查治疗(包括目录外)、眼科验光、视力矫正、配镜、疫苗接种发生的费用。

3、职工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以及门诊慢性病的个人自付部分。

4、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以下药品、医疗用品的费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以及中药饮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的保健品、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压计等):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的消杀类产品(如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计生用品。

5、职工家属因疾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职工本人持相关手续,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支取个人账户资金。

二、 几类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处理

1、对于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退休人员,医保经办机构每年一次将其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以便退休人员自主购药和看病。

2、参保人员死亡或注销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三、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得用于购买生活用品、食品等非医疗保健商品。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提供服务时,必须为参保人员提供与实物相符的购药发票和清单,不许将销售与医保卡结算分开操作,严禁篡换项目、串换商品和套取现金现象。

2、非本人持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或购买医疗保健用品时,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必须提供购买者的身份证件,定点零售药店核实并做好登记。

3、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如有违规,按照定点服务协议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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