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822-2302-424
- 分类:国土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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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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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在紧张开展,日前《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提到:
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应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
因此只有了解三区三线的管控要求,才可能做好规划编制,因此本文对三线管控要求进行了一些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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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以下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以占用基本农田:(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2)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3)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4)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5)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原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项目;(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业权设置。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在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露天、井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露天方式开采,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对于井下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要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
生态建设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的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要求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和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出具有国家重大意义的生态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同意,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有关要求调整补划。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
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2022年8月17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对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出具体要求,主要是对《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8项人为活动进行细化。
三、城镇开发边界管控
目前还未印发具体的城镇开发边界管控办法,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
1.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后, 原则上不得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应按照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要求和程序进行。
2.城镇开发边界应利于勘界落地和实施管理。
3.城市、镇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4.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单独选址建设的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线性工程,电力设施(变电站、塔基等)、通讯设施(基站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点状设施,监狱、军事、宗教、殡葬、特殊医疗、生态旅游、综合防灾、资源能源、战略储备等特殊类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项目用地规模与布局应集约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5.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活动应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农民建房的相关规定。
点状供地:《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明确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在村庄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通知》专门明确,村庄建设边界外符合条件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具体用地准入条件、退出条件等由各省(区、市)制定,并可根据休闲观光等产业的业态特点和地方实际探索供地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