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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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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9 字体:[ ]

桦政办发〔202230

 

 

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28号)和《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佳民联〔20228号)文件要求,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全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637/人月提高到669/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4812/人年提高到5292/人年。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1484/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6888/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佳木斯市区最低工资(1610/月)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四分之一,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1932/人年、3228/人年、4836/人年。

(一)集中供养标准

实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全自理人员为13416/人年(1118/人月),半护理人员为14712/人年(1226/人月),全护理人员为16320/人年(1360/人月)。

按照省厅文件规定: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之和,不得低于2021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在执行新标准基础上,对城乡特困集中供养人员中的全自理人员加发5880/人年(490/人月)、半护理人员加发5184/人年(432/人月)、全护理人员加发4176/人年(348/人月)。

(二)分散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全自理人员为13416/人年,半护理人员为14712/人年,全护理人员为16320/人年。

按照省厅文件规定: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之和,不得低于2021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在执行新标准基础上,对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中的全自理人员加发576/人年。

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全自理人员为8820/人年,半护理人员为10116/人年,全护理人员为11724/人年。

三、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及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县财政安排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执行时间

此次提高标准从20221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扎实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具体举措。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全力组织实施。民政、财政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实施,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相关联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认定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三)严格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认真统筹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落实应由本级承担的资金。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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