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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断保接续的重要通知

浏览次数:5870 发布时间:2018-05-14 【字体:

关于养老保险断保接续的重要通知

根据黑人社规【2018】5号文件规定,“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的断保欠费人员,2019年3月底前可按原政策规定补缴断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2019年4月1日后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请广大断保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务必在2019年3月20日前办理断保接续及中断缴费的补缴业务。流程如下:

一、原国有或集体企业未参保职工,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1、到档案管理部门(若档案在本人手中或在原单位,要先找存档部门托管)提取职工档案并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劳动大厦511室办理参保手续。

    2、持职工档案和身份证原件到劳动大厦408室进行补费认定。

    3、持人社局认定的《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认定表》回到劳动大厦511室开具养老保险补缴单。

    4、持补缴单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农村信用社缴纳养老保险费。

    5、持现金收款单到地税窗口换收据。

二、原国有或集体企业已参保缴费职工,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接续的人员:持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30-33号窗口办理。

三、已经以个体身份接续养老关系或以自由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参保期内有断缴的应在文件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及时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30-33号窗口办理补缴。

以上通知内容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请互相转告,以免影响享受退休待遇。

                                                                                        桦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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