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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浏览次数:5903 发布时间:2018-05-10 【字体:

关于注销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19日向朱尔波送达《关于收回并撤销桦南集用地号109-209-0010土地使用证的函》,现15个工作日期限已过,朱尔波仍未将土地证(桦南集用地号109-209-0010)交回我局注销,现我局依法对该土地证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桦南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10日


 

关于注销房屋所有权和作废证书的公告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2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已送达我中心,判决“撤销桦南县房地产管理局(现桦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02年9月3日为第三人张作亚颁发的0000011105号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该生效判决书导致张作亚的产籍号为2-4-226-20、房屋所有权证号为C11105、坐落于铁路职工综合楼的房屋所有权消灭,桦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据此注销上述房屋所有权,因该房屋所有权证无法收回,同时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桦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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