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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野外焚烧秸秆的公告

浏览次数:4672 发布时间:2018-04-09 【字体:

为全面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关于加强全省春季秸秆田间清理和焚烧联动管制工作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018〕2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农作物秸秆禁烧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烧时间。春季自2018年4月1日— 5月31日;秋季自2018年9月1日—11月30日。
  二、全县区域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野外露天禁烧,严禁个人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禁烧期内野外焚烧秸秆,坚决做到全时段、全范围“零焚烧”。
  三、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层层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切实做好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通过出动宣传车、悬挂宣传标语、印发宣传单、各村屯广播、微信群等方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工作的重大意义及县政府全区域禁烧规定,营造浓厚的禁烧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各乡镇政府要积极做好秸秆的翻埋还田、粉碎还田、秸秆微贮、秸秆氨化、打包、打捆等工作,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五化”利用,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五、加大巡查督查力度。建立县、乡、村(屯)三级秸秆禁烧管理队伍,构建联防联控体系,在禁烧期,开展全天候不间断巡查检查,实行24小时驻守、巡查和值班制度,严防死守,严控野外秸秆焚烧行为。公安、环保、农业、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巡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不听劝阻、恶意焚烧秸秆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六、广大农民朋友有义务参与全县野外禁烧秸秆工作,对自家田地秸秆要自主加快离田速度,采取秸秆还田、打包等方式,彻底杜绝农作物秸秆在野外焚烧的行为,使禁烧秸秆成为农民自觉行动。
  七、凡违反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肆意焚烧秸秆的均属违法行为,将由公安、环保、农业、消防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造成大面积焚烧秸秆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乡镇、公安、环保、农业、消防等部门举报、投诉各种违法、违规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0454—6236279。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桦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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